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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金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豪 被   告 劉麗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 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 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9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