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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承明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