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伍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重聖鍋爐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