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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李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來藝去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738 元及提繳10,12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前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8,858元(8,738 元+10, 120元=18,8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