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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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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坤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境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黃姜娥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4792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 萬6,90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23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後,尚應補繳2 萬6,7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