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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元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霖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捷科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