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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維德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竝辰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74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5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