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吳金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審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協助建造一定高
度、位置之隔柵,亦即請求被告以一定之行為,以排除命理上之
風水障礙,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原告已
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須繳納裁判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