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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吳金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審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協助建造一定高 度、位置之隔柵,亦即請求被告以一定之行為,以排除命理上之 風水障礙,核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原告已 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須繳納裁判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