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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一家電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佐在 被   告 美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