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一家電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佐在
被 告 美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
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
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