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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春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剛健鋼鐵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