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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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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郭惠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