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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4,0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