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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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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原   告 世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洪 被   告 兆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辰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 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 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199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