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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戴世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的保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 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