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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50號 原   告 謝進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盛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6,66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台幣1,220 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108 年度雄救字第109 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 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