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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張孫寶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   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500 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