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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56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