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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玖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2 項:被告應將靜電式油煙處理機(型號:PLJ -400H,下稱系 爭油煙處理機)1 台返還予原告。然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油煙處理 機之價值及依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7 日內陳報系爭油煙處理機之價值及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