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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玖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 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須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