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玖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安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雅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原
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如不服該部分,須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