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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正 被   告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24063 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8 年1 月1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196 元(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誤 載為110,196 元,見本院卷第2 頁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