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佳正
被 告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24063 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8 年1 月1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196 元(
按原告
起訴狀「
訴之聲明」欄誤
載為110,196 元,見本院卷第2 頁計算式),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11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