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淑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東晁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40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