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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26號 原   告 侯舜仁       吳蘇蘭       張建海       翁文馨       張軒瑄       管惠嬋       許子瑛       劉碧玉       張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