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禾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喬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麗茜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