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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車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07號 原   告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緯紋 被   告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4,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