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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1號 原   告 陳世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春蘭即春虹工程行、春虹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