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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林盈婷 原   告 洪冠維 被   告 銉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凱 上列原告因聲請支付命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銉凱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林盈婷、洪 冠維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00元、116,199 元,分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1,220 元,經分別扣除前各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分別依序尚應補繳500 元、72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