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合正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合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創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先
前因
聲請本件之
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但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依原告之
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10,578 元,裁判費為2,320 元,尚
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