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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合正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合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創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先 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 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578 元,裁判費為2,320 元,尚 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