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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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