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高登車體塗裝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崇誠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