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07號 原   告 陳勝豐即神魅設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先前因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但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