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07號
原 告 陳勝豐即神魅設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先前因
聲請本件之
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但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