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23號
原 告 簡吟如
吳國萍
王廷凱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斯克馬貿易有限公司、
宏堡紙業有限公司、吳其鴻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具有勞動
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
0 元÷2 =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
2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
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