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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23號 原   告 簡吟如       吳國萍       王廷凱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斯克馬貿易有限公司、 宏堡紙業有限公司、吳其鴻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具有勞動 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 0 元÷2 =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 2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