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史文孝
訴訟代理人 陳啟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璟碩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