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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8號 原   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