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8號
原 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