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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9號 原   告 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