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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全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3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原告因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大百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