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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   告 新祥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傅順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 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 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07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