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被 告 新祥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傅順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先前因
聲請本件之
支
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
異議、視
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3,075元,應徵
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