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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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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58號 原   告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被   告 十三行互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三行互動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所執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71,998 元。依上開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 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727,048 元(計算式:2,355, 050 元+371,998 元=2,727,0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 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 │號│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     │   │     │ ├─┼───┼────┼───┼─────┼───┼─────┤ │1 │沅禧室│臺灣銀行│十三行│1,168,900 │民國 │AK0000000 │ │ │內裝修│股份有限│互動有│元    │108 年│     │ │ │企業股│公司高雄│限公司│     │3 月16│     │ │ │份有限│加工出口│   │     │日  │     │ │ │公司 │區分行 │   │     │   │     │ ├─┼───┼────┼───┼─────┼───┼─────┤ │2 │沅禧室│臺灣銀行│十三行│593,075元 │民國 │AK0000000 │ │ │內裝修│股份有限│互動有│     │108 年│     │ │ │企業股│公司高雄│限公司│     │3 月16│     │ │ │份有限│加工出口│   │     │日  │     │ │ │公司 │區分行 │   │     │   │     │ ├─┼───┼────┼───┼─────┼───┼─────┤ │3 │沅禧室│臺灣銀行│十三行│593,075元 │民國 │AK0000000 │ │ │內裝修│股份有限│互動有│     │108 年│     │ │ │企業股│公司高雄│限公司│     │3 月16│     │ │ │份有限│加工出口│   │     │日  │     │ │ │公司 │區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