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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送達代收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翔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