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銘
送達代收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翔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