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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債務人仲均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