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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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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6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保企業有限公司、朱炎章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