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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7號 原   告 小港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妙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蕙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