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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號 原   告 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發煊 被   告 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7 年11月2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 1 項規定,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而原告聲請調解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00 元(見本院卷第32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 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 繳聲請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