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34號
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永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堅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保留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