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單麗婷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三行互動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27,048 元(
計算式:1,168,900+593,075+59 3,075+371,998=2,727,048) ,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院
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