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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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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小調字第 3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583號 聲 請 人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 相 對 人  宏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營業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美濃區、 高雄市旗山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 公司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