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583號
聲 請 人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文玉
相 對 人 宏穩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達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營業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美濃區、
高雄市旗山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
公司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是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