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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小調字第 4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116號 聲 請 人 肌容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慧 相 對 人 CIERVA LORENA FERRER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相對人住所 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 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