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116號
聲 請 人 肌容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春慧
相 對 人 CIERVA LORENA FERRER
上列
當事人間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
經查相對人
住所
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
函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