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5169號
聲 請 人 程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峰財
相 對 人 捷迅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銓
上列
當事人間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以網路轉帳錯誤轉帳至不詳之相對人為由
,聲請本院調查相對人資料後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
惟查得
之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位於臺南市,此有
第三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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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卷
可稽,亦經聲請人到院
閱卷無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
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