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小調字第 5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5169號 聲 請 人 程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峰財 相 對 人 捷迅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銓 上列當事人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網路轉帳錯誤轉帳至不詳之相對人為由 ,聲請本院調查相對人資料後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查得 之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位於臺南市,此有第三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亦經聲請人到院閱卷無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