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智先
相 對 人 吳權哲
相 對 人 通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營業所在地均在高雄市仁武區,此有被
告個人
戶籍謄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
可稽,又本
件侵權行為地位於南投縣,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函附卷
可憑,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