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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相 對 人 吳權哲 相 對 人 通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營業所在地均在高雄市仁武區,此有被 告個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又本 件侵權行為地位於南投縣,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函附卷可憑,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