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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 2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737號 聲 請 人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相 對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油品買賣合約書,依據前開合約書第 六條之記載,兩造同意以甲方即聲請人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油品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而視為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