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737號
聲 請 人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育仁
相 對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油品買賣合約書,依據前開合約書第
六條之記載,
兩造同意以甲方即聲請人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油品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經相對人
異議而視為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