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龍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聰正
代 理 人 周曉盈
代 理 人 鍾夢賢
律師
相 對 人 陳韻文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
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起訴確認相對人
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查相對人
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出境109 年3 月6 日遷出登記,其在
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依
首揭規定,以相對人在中華民國最
後之住所彰化縣為其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