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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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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 3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龍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聰正 代 理 人 周曉盈 代 理 人 鍾夢賢律師 相 對 人 陳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確認相對人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查相對人 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出境109 年3 月6 日遷出登記,其在 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依首揭規定,以相對人在中華民國最 後之住所彰化縣為其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